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规定:
支付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童工的治疗期间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其中:
1.治疗期间费用,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
2. 一次性赔偿金,是指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分别按赔偿基数的16、14、12、10、8、6、4、3、2、1倍支付;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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