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信息变更、从业单位变更的备案办法
2013-4-9
驾驶人信息、变更从业单位变更的备案办法,详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2012】第123号令)第70、71条的规定。
摘自《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2012】第123号令):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七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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